(2015年5月21日国宗发[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了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维护宗教领域长期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基本原则,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深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健全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增强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提高宗教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提高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着力提高宗教立法质量。要遵循法治规律,根据宪法精神,按照国家和各地方整体立法规划,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宗教立法工作规划。
要紧紧围绕宗教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不断创新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主动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开展立法协商,使立法既能充分反映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又能体现党和政府要求。对现有法规规章,要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要全面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指示要求,把党对宗教工作的主张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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