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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来源:那曲市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29

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特殊身份,宗教教职人员在联系信教群众,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本条对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作了规定。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界定。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范围,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具体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要经本宗教的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教务活动。也就是说,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法定程序,一个是本宗教的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者缺一不可。这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仪轨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的严肃性。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有利于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促进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宗教教职人员经过认定备案,就有了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其宗教方面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保护。同时,通过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有助于防范和制止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宗教的形象。

宗教团体依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认定。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了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佛教由于三个教派的情况不同,中国佛教协会分别制定了汉传、藏传、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各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对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范围、教职人员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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